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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中師範學校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4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奕定、黃榮雄、曹開、李献文、曹乙集、黃伯和於卅八年夏季參加匪黨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