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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賓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第二五七供應中隊准尉三級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已江穗字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機密消息文書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1項)
審理人
馬問真(審判長)、李法平(審判官)、蔣樹榮(審判官)
書記官
彭澤春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8)維圮發7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空軍總司令部空軍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8)柱存穗字第7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五月、六月先後將停放北陵機場之飛機種類及數目,告知匪諜于毅夫及幫助匪諜掩護工作,將該隊空白信紙盜印該隊關防及隊長簽名章,交付于毅夫使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應欽(國防部兼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已江穗字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機密消息文書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1項)
審理人
馬問真(審判長)、李法平(審判官)、蔣樹榮(審判官)
書記官
彭澤春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6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已江穗字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機密消息文書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彭澤春
終審日期
民國38年6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