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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三輪貨運車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妨害軍機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1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1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金來於卅五年間結識曾子國英,迨四十五年夏,曾國英奉派高雄西子灣港口服務彼此重逢,同年冬曾國英即將偽台灣獨立黨徒簡文介所編「台灣獨立運動」一書,交與王金來閱讀。46年秋,曾國英發動組織「台灣民主獨立軍幻影兵團」,以張幹勇為領導人,曾國英為秘書,經曾國英吸收,參加該偽幻影兵團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1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妨害軍機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