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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褚鴻森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褚鴻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縣立中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林月濤
、
陳耀祖
、
張景川
、
陳安瀾
、
陳松林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陳茂春
(審判官)、
沈子誠
(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褚鴻森受反動宣傳品多種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9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林月濤
、
陳耀祖
、
張景川
、
陳安瀾
、
陳松林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陳茂春
(審判官)、
沈子誠
(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林月濤
、
陳耀祖
、
張景川
、
陳安瀾
、
陳松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陳茂春
、
沈子誠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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