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其於閱讀共匪批判等書時所抄寫經核送案之該項筆記文字等內容均係反動資料足徵被告周坤如等七人思想仍屬傾匪情節尚屬輕微應於該被告等七人原判罪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予交付感化三年以資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