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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紫金縣
畢業學校
上海復旦大學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竹縣政府民政局局長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貪污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張良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6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貪污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張良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貪污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良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