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萍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67軍司令部作戰處情報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7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義三十六年十一月間,由在逃匪徒陳意志陳茗根父女介紹,參加叛亂組織至三十八年四月間經上級批准為預備黨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對于誣告李雪梅等,為匪幹部分,雖辯稱並無使被誣者,受刑事處分之意思,但明知不實而故意,向偵緝匪諜機關呈報,且有受懲罰之預見,實屬妨害國家審判權,其誣告罪固當成立,惟僅誣指李雪梅等為匪徒,未指控如何為匪工作,應依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顏忠魯(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