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7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義三十六年十一月間,由在逃匪徒陳意志陳茗根父女介紹,參加叛亂組織至三十八年四月間經上級批准為預備黨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對于誣告李雪梅等,為匪幹部分,雖辯稱並無使被誣者,受刑事處分之意思,但明知不實而故意,向偵緝匪諜機關呈報,且有受懲罰之預見,實屬妨害國家審判權,其誣告罪固當成立,惟僅誣指李雪梅等為匪徒,未指控如何為匪工作,應依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