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2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王博卿曾供,蔡仲伯、古瑞明二人先後往訪,勸誘參加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及往香港受訓,該古瑞明並加以恐嚇被告,遂予應允,後古屢函催促前往,乃用李志盛化名覆信,諉稱將往廈門經商,予以辭絕。該王博卿縱因己意中止前往香港參加叛亂組織,其思想不無受惑動搖,已發交本部新生總隊,予以感訓六月。(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國楨(兼台灣省保安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2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