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各自抄錄馬列朱毛等匪研論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刑之執行中思想仍未改正竟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各自抄錄馬列朱毛等匪研論暗自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