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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6軍政治部1科中尉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7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以鏞、魏元珪、鄧世謀均參加中國民主自由社會主義學會,該會政治主張係組織第三黨,意圖顛覆政府,變更國憲。(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9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