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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49號
原始職業
義民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姚錦煽惑於三十七三十八兩年中被告丁潔塵加入姚錦領導之匪黨並受其領導,成立學習小組參加集會,研讀唯物論、新民主主義中國共黨產黨綱等反動書籍,并皆自動提交自傳宣誓入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9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樊志育、丁潔塵夫婦兩人,由被告姚錦、黃賢忠先後吸收加入匪幫外圍組織讀書會,被告樊志育、丁潔塵雖參加讀書會,當時因感被告姚錦提攜任用之恩,勉強應允,事後知悉姚匪身分,虛予委蛇,在三十八年底,即與姚匪疏遠脫離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複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7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樊志育丁潔塵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姚於三十七年十二月間介紹樊夫婦加入匪當讀書會被告等當撰一篇正式恭加并閱讀匪幫刊物觀察香港大公報等反動書刊(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七年被誘加入匪外圍組織讀書會並無為匪任何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樊志育丁潔塵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樊志育丁潔塵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