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09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復於三十九年春,經張留介紹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介紹吳沼木參加組織由陳明新張留等領導在伊家內開會五次研討反對政府施政負責五塊村宣傳指導任務接受匪陳明新美國資本主義批評等書並介紹蔡添丁陳老在參加開會五次接受匪張留等反動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5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復蔡添丁蔡西涵,及在逃之匪徒張溜,均係台灣日據時代左傾之赤色祈願會份子,該被告等,於三十八九年間邀吳沼木及在逃叛徒陳明新重新加組織,改隸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受張溜陳明新之領導,吸收陳老在參加,自三十八年九十月至四十年三月,先後召集在吳復吳沼木陳明新各家集會多次,傳閱「蘇聯內幕」及「美國資本主義批評」等匪黨書籍并研究宣揚共產主義,攻擊政府施政,準備協助共黨進攻台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