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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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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09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復於三十九年春,經張留介紹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介紹吳沼木參加組織由陳明新張留等領導在伊家內開會五次研討反對政府施政負責五塊村宣傳指導任務接受匪陳明新美國資本主義批評等書並介紹蔡添丁陳老在參加開會五次接受匪張留等反動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5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復蔡添丁蔡西涵,及在逃之匪徒張溜,均係台灣日據時代左傾之赤色祈願會份子,該被告等,於三十八九年間邀吳沼木及在逃叛徒陳明新重新加組織,改隸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受張溜陳明新之領導,吸收陳老在參加,自三十八年九十月至四十年三月,先後召集在吳復吳沼木陳明新各家集會多次,傳閱「蘇聯內幕」及「美國資本主義批評」等匪黨書籍并研究宣揚共產主義,攻擊政府施政,準備協助共黨進攻台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復吳沼木蔡添丁蔡西涵等四名均死刑,陳配一名徒刑十二年,蔡武考蔡朝二名,另飭以不告密檢舉罪訊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5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8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