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091號
原始職業
元長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沼木係在逃匪徒陳明新之內弟,三十九春初匪張留囑吳復邀吳沼木至家中,並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閱讀蘇聯內幕美國資本家內幕等書,復奉匪張留之命宣傳共產主義,攻擊政府以教育學生,並負責北港方面宣傳,任務吸收友人蔡武考蔡朝二人,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先後在吳復家連續開會五次,均由逃匪張留陳明新領導。(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5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復蔡添丁蔡西涵,及在逃之匪徒張溜,均係台灣日據時代左傾之赤色祈願會份子,該被告等,於三十八九年間邀吳沼木及在逃叛徒陳明新重加組織,改隸共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受張溜陳明新之領導,吸收陳老在參加,自三十八年九十月至四十年三月,先後召集在吳復吳沼木陳明新各家集會多次,傳閱「蘇聯內幕」及「美國資本主義批評」等匪黨書籍并研究宣揚共產主義,攻擊政府施政,準備協助共黨進攻台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