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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78號
原始職業
崙背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吳萬昆由廖森元等人介紹參加閩西台南支部匪諜組織并數度開會研究時事討論問題及閱讀反動書刊(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施純忠等人經在逃叛徒林五地之介紹於卅六年下半年先後參加匪幫組織,編為二組,林五地鍾心寬分任書記事務,於卅八年重行整頓擴大為支部,密設永定等四小組,藉讀書會名義由廖坤霖等人分別吸收吳萬昆等加入。(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萬昆等均屬卅六年卅八年間先後加入匪黨組織尚無為匪工作情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0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6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