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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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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金池因與匪犯蕭道應黃怡珍夫婦,有親戚關係,曾於本年一月間掩護黃怡珍在伊家匿居二日,嗣又將黃匪送至楊源盛處,明知其為匪諜而故為包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恩粦蕭東應戴寬粦吳金池等,未參加匪黨,但當匪徒黃怡珍蕭道應楊源盛等,被政府查緝時,不僅不為檢舉,復為之藏匿於其家中。(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三名,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均處死刑,曾恩粦等四名以包藏叛徒罪個處徒刑十年,劉妹德蕭福丁二名均交付感訓。(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