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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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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順德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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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49號
原始職業
私立義民中學教務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積極工作妄圖瓦解政府鞏固匪黨政權業已達到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9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姚錦,於三十七年經在逃匪徒黎明華介紹,加入朱毛匪幫,台灣省工委會中壢支部,負責發展組織教育群眾責任 ,先後吸收被告黃賢忠、徐代錫、樊志育、丁潔塵、邱興生、徐代德、范榮枝、劉鄹昱、麥錦裳、楊環及在逃被告呂阿乾、詹榮春等人,分別參加匪幫組織或外圍讀書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樊志育丁潔塵二名為夫婦關係均籍安東大學畢業卅七年一月間相偕來台樊在中壢中學教書(據供無人介紹係考取)旋因丁由姚錦介紹在義民學校任教袁均被姚吸收加入共匪組織但均堅不承認為匪做任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7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