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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78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崑背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六年十月參加閩西台南支部匪諜組織與林五地等經常集會討論國際局勢及新民主主義等問題以為教育新進黨員之資料并於三十八年接受偽命負責二崙支部書記吸收廖森元等為黨徒負責調查參加二二八事變之匪黨叛徒散布不利於政府之宣傳被告參加匪幫從事叛亂工作并於台灣肅奸運動嚴厲執行之下仍積極展開活動陰謀顛覆政府其逆跡已達寔施階段毫無疑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廖坤林經在逃叛徒林五地之介紹,於卅六年下半年先後參加匪幫組織,編為二組廖坤林任宣傳事務,經常有反動工作表現並吸收廖森元參加,嗣林匪五地逃返匪區改由鍾匪心寬領導,於卅八年重行整頓,擴大為支部,密設永定等四小組,並藉讀書會名義,吸收李永木等加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廖坤林等均屬卅六年卅八年間先後加入匪黨組織均有積極為匪擴張組織吸收份子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0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6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