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既經政府准其遵照法令自首業已數月雖發覺其曾與匪黨石朝錤見面一次未據報告等情但已據該被告一再供稱僅係勸其自首別無作用在卷並未發現有若何不法事證自應認其自首仍有法律上效力依法免除其刑惟未防止其思想動搖加強其對政府之認識應予施以感化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盧玉祥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