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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既經政府准其遵照法令自首業已數月雖發覺其曾與匪黨石朝錤見面一次未據報告等情但已據該被告一再供稱僅係勸其自首別無作用在卷並未發現有若何不法事證自應認其自首仍有法律上效力依法免除其刑惟未防止其思想動搖加強其對政府之認識應予施以感化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盧玉祥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米田加入匪黨,曾吸收張漢江參加,卅九年十一月間向保密局自首。(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盧玉祥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玉祥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