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清良於卅七年二月參加朱毛匪幫後吸收賴鳳朝李詩澤加入並組織匪偽外圍之無線電報國隊邀誘徐文贊凃朝吉簡萬坤黃漢忠為隊員集資購買電信材料由林清良賴鳳朝徐文贊裝製收發報機收音機卅九年七八月間該徐文贊涂朝吉經賴鳳朝介紹正式加入匪黨成立匪桃園電信支部;該林清良奉命與賴鳳朝李詩澤徐文贊調查國軍電台之線路編密電碼及由徐文贊製造硫酸水及玻璃化學毒藥備為脫免逮捕抵抗之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