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4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變造關於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月;匪諜部分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盧泗教黃四海(即黃泗海)李世澤均為福建漳浦縣人民國38年10月該縣陷匪時分分任小學校長及教員同年12月盧泗教被匪派充翻譯及徵糧工作。39年1月各又先後為匪調集訓練1月或不足1月嗣因感受共匪之暴行威脅乃於39年舊曆2月間相約逃離匪區抵東山島考入福建省政府與陸軍第12兵團合辦之軍事政治學校(即怒潮學校)為學員。同年6月隨校遷來台灣新竹受訓迄8月底以學校生活艱苦且復患病遂乃先後逃亡匿居台北市惟黃四海李世澤經自該校索得因病離校證明書後李世澤又將該證明書之日期塗改用以申報戶籍(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戒嚴法(8條1項5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曹德宗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