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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971號
原始職業
在軍監執行之叛亂犯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軍監建立叛亂組織互相研究匪黨理論策略聚集討論匪黨發動意圖待機暴動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於閱讀共匪批判等書時所抄寫經核送案之該項筆記文字等內容均係反動資料足徵被告周坤如等七人思想仍屬傾匪情節尚屬輕微應於該被告等七人原判罪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予交付感化三年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抄寫反動筆記二本己自承不諱經核該項筆記內容皆係片段摘錄匪黨理論文字足徵被告等思想仍屬傾匪原審以其情節輕微尚堪教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家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軍監執行期間曾發表左傾言論固執不化被告等思想仍屬傾匪原審以其情節輕微尚堪教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軍監執行期間曾發表左傾言論固執不化被告等思想仍屬傾匪原審以其情節輕微尚堪教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家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