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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0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永康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5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七.八年間受已決之叛亂案犯洪麟兒之勸誘加入朱毛匪幫,於卅八年春介紹另案被告黃火吉參加匪幫組織據訊證明確原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尚無不合應予照准(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0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永康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永康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