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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34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桃園發報台2等技務佐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僅有參加匪幫而無有吸收他人情事但既參加林賴李等之叛亂組織並受其領導從事商討購置器材製造發報機研究密碼調查當地駐軍電台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醒吾(審判長)、苟世英(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清良於卅七年二月參加朱毛匪幫後組織匪偽外圍之無線電報國隊邀誘徐文贊凃朝吉簡萬坤黃漢忠為隊員集資購買電信材料;卅九年該徐文贊凃朝吉經賴鳳朝介紹正式加入匪黨成立匪桃園電信支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加入匪黨或外圍組織成立支部吸收份子為匪組織無線電報國隊調查我電台線路密製收發報機企圖與匪通報(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2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醒吾(審判長)、苟世英(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