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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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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年夏,(林錦文)著手組織台灣「振興會」……由莊金妙擔任連絡工作,莊曾受林指派送信二封,交與北投劉玄石及以代表身份,與劉接洽一切,並在林阿華處取得手榴彈二枚,備緊急時自衛之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錦文)組織獨立黨,又名台灣振興會……四十年四五月間,製定該黨章程,吸收被告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為黨員……(林錦文)與莊金妙等秘密集會計議十餘次。該莊金妙曾兩次持信向劉玄石(由保安處運用中)接洽叛亂事宜,又為林錦文攜送手榴彈二枚至螢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7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