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錦文)組織獨立黨,又名台灣振興會……四十年四五月間,製定該黨章程,吸收被告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為黨員……(林錦文)與莊金妙等秘密集會計議十餘次。該莊金妙曾兩次持信向劉玄石(由保安處運用中)接洽叛亂事宜,又為林錦文攜送手榴彈二枚至螢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