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傳壽於三十九年先後經在逃黃匪則榮吸收組織口頭應允參加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被告高有財董傳壽,於三十九年春,為在逃匪徒黃則榮吸收,參加共匪組織,受命互相連絡,吸收黨徒即在同年舊曆七月七日共同勸誘游添池參加被拒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本案除簡得旺一名擬改為徒刑十五年外,餘高有財董傳壽均死刑,黃萬言徒刑十二年,楊大森徒刑五年,暨引用法條糾正等部分,擬悉照上簽核准。(其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