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3399
【裁判日期】40090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傳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曾美容、傅偉奇、蔡高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3399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傅煒亭 男 年二十五歲 本省新竹縣人 台大工學院機械系學生
黎子松 男 年三十六歲 廣東東莞縣人 業教員
鄭熙炳 男 年三十歲 本省花蓮縣人 業本省公路局修車廠試用工務員
張燦生 男 年二十四歲 本省台北縣人 無業
鄭詩禮 男 年十九歲 本省新竹縣人 新竹市立中學學生
周賢農 男 年十九歲 本省新竹縣人 省立新竹中學 學生
黃竹櫻 女 年二十歲 本省新竹縣人 省立新竹師範學校 學生
傅如芝 女 年二十歲 本省新竹縣人 省立新竹女子中學 學生
曾美容 女 年十八歲 本省新竹市人 無業
傅偉奇 男 年二十三歲 本省新竹縣人 台中農學院森林系學生
蔡 高 男 年二十七歲 浙江平陽縣人 業省立新竹女子中學幹事
指定共同公設辯護人 朱 誠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傅煒亮黎子松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
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
鄭詩禮周賢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七年各褫奪公權五年
曾美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傅偉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蔡高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獲案收報機二架變電器一架擴音器一架耳聽器一部發報機一架匪幫交件十一種匪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均沒收
事實
傅煒亮鄭熙炳張燦生與在逃匪幹羅吉月係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同級生均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間受羅吉月吸收並領導而加入朱毛匪幫組織經常集會該傅煒亮受羅吉月之命從事調查同學思想企圖吸收黨徒擴大組織並作攻擊政府之反宣傳嗣潛伏台大之匪幫組織被破各匪徒相繼逃逸該傅煒亮亦返匿原籍常至苗栗及銅鑼與羅吉月仍保持連絡黎子松早於民國二十八年初在廣州參加匪幫並充任匪屬游擊隊政訓員後因個性散漫受匪上級批評以工作苛重同年年底逃回家鄉旋受業廣州大學三十六年九月來台就任新竹縣立中學教員三十八年逃以大陸匪燄方張乃展開活動組設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於三十九年一二月間先後勸誘學生鄭詩禮黃竹櫻傅如芝周賢農入盟供閱匪幫書刊實施思想訓練並邀傅煒亮參加該同盟組織利用其所開之興中書店以為掩護販賣左傾書刊藉營業所得作為活動經費按月由傅煒亮供給台幣二十元該傅煒亮並命其弟傅偉奇先後購置收發報機四架及油印機一架除以收報機及油印機各一架交與羅吉月使用外自三十九年三月起至獲案時止連續收錄匪新華社廣播複寫分送羅吉月黎子松並受命繕印路民主主義傅閱且與另案之劉賽慧交往甚密時常研討並宣傳匪幫優點反政府劣點曾美容與黎子松係屬師生時相接近受黎子松灌輸左傾思想接閱反動書刊並受寄藏左傾書籍一批(蔡高為新竹女中幹事三十八年下半年曾先後研讀勞動問題及人類是怎樣造成的等左傾書籍並交與傅如芝閱覽)事經憲兵第四團查悉分別在傅煒亮曾美容等處搜獲收發報機匪幫宣傳文件反動書籍等物連同人犯解由憲兵司令部移轉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傅煒亮關於三十八年十二月間受在逃匪幹羅吉月吸引加入朱毛匪幫組織與羅吉月鄭熙炳張燦生經常集會由羅吉月宣佈組織綱領並指示調查同學思想構為吸收黨員擴大組織及查報駐軍情形並作攻擊政府之反宣傳迨蟄伏台大之匪幫組織被匪 獲後該被告傅煒亮潛返原籍仍與羅吉月繼續連絡三十九年二月另參加黎子松所組織之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保持雙重關係利用其所開之興中書占以為活動掩護販賣左傾書刊將營業所得經常供給黎子松為活動經費并命其弟傅偉奇先後購置收發報機四架自同年三月起連續收錄匪新華社廣播複寫分送羅吉月黎子松及受命繕印路民主主義傅閱嗣以收報機油印機各一架交與羅吉月使用並與另案被告劉賽慧往來密切時常研討宣傳匪幫優點及政府劣點之事實業據該被告傅煒亮自認不諱及各關係人供證屬實核與原破案機關所報及偵查庭原卷載明各情完全相符且有在其家中搜獲之收發報機匪幫宣傳文件反動書刊等可證核其參日匪幫組織後從事展開工作積極活動不遣餘力是其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著手實行罪證明確無可宥恕應處極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依法沒收以昭炯戒獲案之收發報機等件及匪幫宣傳文件左傾書刊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沒收被告黎子松對於民國二十八年初在廣州就任朱毛匪幫所屬之遊擊隊政訓員時並參加匪黨組織因工作等重錐於同年年末離去失却聯絡迨三十八年末在本省新竹縣立中學任教時以大陸匪燄正熾復展開活動組織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先後勸誘學生鄭詩禮黃竹櫻傅如芝周賢農參加常以匪幫書刊供給閱讀並集會實施思想訓練又邀傅煒亮入盟以利用其興中書店經營左傾書刊所得為活動經費並命傅煒亮收錄匪新華社廣播以供宣傳資料復對學生曾美容灌輸左傾思想以大批反動書刊寄存該曾美容及鄭詩禮黃竹櫻等家中等事實亦據該被告黎子松自承及各關係人互證無訛核與在憲兵第四團 偵查庭所供情形符合且有獲案之大批反動書刊可證核其倡始奸為組織儘量吸引學生參加集合會議供閱左傾書刊實施思想訓練並邀傅煒亮入盟以利用其收報機抄錄匪區通訊傳閱及利用其書店收入為活動費用暨作為掩護活動機關並於日記中記載欲於匪軍侵台時配合鬥爭其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經著手實行證據確鑿罪無可逭亦應處以死刑並將全部財產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予以沒收以儆效尤繳案之反動書刊一批係供犯罪所用依法併為沒收被告鄭熙炳張燦生均與羅吉月傅煒亮同學受羅吉月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並參加集會四次之事實已各據該被告等自認無異核與傅煒亮供證亦屬脗合雖該羅吉月於會間曾宣佈組織綱領並指示被告等儘量吸收黨徒擴大組織調查軍隊情況及搜集政府處跡攻訐宣傳等事固被告等均無實施然不失為參加叛亂組織罪行均應予以依法論科被告鄭詩禮黃竹櫻傅如芝周賢農對於受其老師黎子松之勸誘於三十九年一二月間先後加入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之偽組織分別男女在鄭詩禮周賢農及傅如芝家中開會討論土改及時事問題接閱反動書刊聽取灌輸左傾思想宣揚共匪攻訐政府之言論教育該鄭詩禮周賢農並奉命訪問農村以及鄭詩禮黃竹櫻受寄藏反動書籍等事實業據各該被告及黎子松互相供證屬實雖該被告等加入偽同盟後尚無積極顛覆政府之行為表現然均應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科刑惟該鄭詩禮周賢農自犯罪時計算至獲案為止均尚未滿十八足齡依法應予減處被告曾美容亦與黎子松師生關係雖否認有參加匪偽之組織及證諸黎子松亦稱並未吸收其加入但該被告與黎子松時相接近聽受宣揚共匪攻擊政府言論收閱左傾書籍並一度奉召赴傅如芝家中參加討論會因腹痛未克列席等事實則為被告所自承固不能論以參加組織罪行然其明知黎子松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仍應使負刑責第查該被告尚未滿十八歲年齡尚輕囿於師生情感應予以酌情議處被告傅偉奇於三十九年三月至九月先後為其兄傅煒亮購置收發報機四架交由使用之事實業據自認不諱惟據辯稱三十九年三月間在台南及高雄某電科店發現該收發報機兩架認為是普通收音機一為價款七十五元一為四百價格便宜隨意購買內有一架已壞不能應用至九月間我兄以在台大工學院機械科就讀需要研究囑我在台南東榮電汽店再購得兩架三千元實不知其參加匪黨收聽大陸消息行為等語但查該被告與傅煒亮係同胞兄弟其兄傅煒亮自三十九年春台大潛伏匪諜案件被破獲後即中途輟學逃反家中藉開設書店為名作為掩護加三月間購買兩架收發報機果係價格便宜出於自動然至九月時其兄已失學半年有奇焉有攜至學校研究之理且台大係屬國立實騐教材具備又何須學生自行購置材料況所有收發報機除同年十月間以一架交與羅吉月使用外餘均安置家中自其第一次於三月買來時起經常收錄匪區消息該被告同一家人何能謂為不知是其所辯顯非有理不足採信應變更起訴法條依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之罪依法論處惟該被告惑於手足情感且屬幼輩無大義滅親之勇氣未敢違拗鑄成大錯核情應予酌減其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以示儆惕被告蔡高自行研讀左傾書籍並交與他人閱覽其思想顯有不正應予發交感訓 以命令行之大案內被告劉賽慧二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覺有其他犯罪另行偵辦予以撤回在案應免置議合併敘明在逃之羅吉月一名候緝獲另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戡亂時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一 二兩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前段第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英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