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彩祥於本年二月中旬,經匪黃怡珍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奉黃匪之命擔任通訊聯絡工作,本年二月間曾藏匿黃怡珍蕭道應等於自己家中,因知黃怡珍等經政府通緝有案,二月二十九日將黃匪帶至劉德妹家藏匿十五日,三月中又將黃匪引至蕭福丁處匿居十五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