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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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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34號
原始職業
交通部台北電信局桃園收報台2等機務佐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後復吸收他人參加發起無線報國隊及電信支部等組織身居負責及指導人地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醒吾(審判長)、苟世英(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清良於卅七年二月參加朱毛匪幫後吸收賴鳳朝李詩澤加入並組織匪偽外圍之無線電報國隊邀誘徐文贊凃朝吉簡萬坤黃漢忠為隊員集資購買電信材料由林清良賴鳳朝徐文贊裝製收發報機收音機;卅九年七八月間該徐文贊凃朝吉經賴鳳朝介紹正式加入匪黨成立匪桃園電信支部任組織及宣傳幹事林清良並奉命與賴鳳朝李詩澤徐文贊調查國軍電台之線路編密電碼;又該賴鳳朝奉命另在新莊仔吸收黨羽企圖成立支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加入匪黨或外圍組織成立支部吸收份子為匪組織無線電報國隊調查我電台線路密製收發報機企圖與匪通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2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醒吾(審判長)、苟世英(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