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郭成邱順興均於三十九年三月間參加匪黨組設偽台灣政協委員會水流東支部由郭成吸收黃石貴林先富等(已另案判決)加入同年五月將所領得之手榴彈獵槍反動書刊連同郭成自製之木造假手槍埋藏於十三份山中並匿居期間籌組人民警察曾吸收游景輝張雙城(均自首)加入被拒至四十年七八月間自知再難隱匿乃向桃園縣警察局偽為自首故意不將所藏武器及書刊交出留作後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