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78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永定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十一月由林五地吸收加入匪黨,初受林匪領導,三十七年為工作關係,改隸鍾心寬領導,担任永定支部宣傳工作,吸收乃弟陳天河加入其組織,並印發毛匪澤東歲首政治報告予黨員傳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天枝經在逃叛徒林五地之介紹,於卅六年下半年先後參加匪幫組織,編為二組陳天枝任宣傳事務,經常有反動工作表現並吸收廖森元參加,嗣林匪五地逃返匪區改由鍾匪心寬領導,於卅八年重行整頓,擴大為支部,密設永定等四小組,陳天枝負責宣傳事務,並藉讀書會名義,吸收其弟陳天河加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