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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09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配於民國三十八年舊曆正二月間,經匪陳明新陳老在等,介紹在吳復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曾在吳復家參加開會一次接受匪陳明新等反動宣傳。(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5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配供認參加叛亂組織之集會一次,其參加組織尚缺乏確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復吳沼木蔡添丁蔡西涵等四名均死刑,陳配一名徒刑十二年,蔡武考蔡朝二名,另飭以不告密檢舉罪訊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5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8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6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