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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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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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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718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師範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高有財於三十九年先後經在逃黃匪則榮吸收組織口頭應允參加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有財董傳壽,於三十九年春,為在逃匪徒黃則榮吸收,參加共匪組織,受命互相連絡,吸收黨徒即在同年舊曆七月七日共同勸誘游添池參加被拒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除簡得旺一名擬改為徒刑十五年外,餘高有財董傳壽均死刑,黃萬言徒刑十二年,楊大森徒刑五年,暨引用法條糾正等部分,擬悉照上簽核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4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