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草於民國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匪黃怡珍介紹與匪犯陳火星相識,書寫自傳一份交與陳火星乃正式參加匪黨,被告為表現工作於本一月間自向匪首蕭道應要求刻襲鋼板翻印毛匪新民主主義論,藉擴大宣傳,複奉蕭匪之命擔任南北交通聯絡工作,掩護匪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