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草於民國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匪黃怡珍介紹與匪犯陳火星相識,書寫自傳一份交與陳火星乃正式參加匪黨,被告為表現工作於本一月間自向匪首蕭道應要求刻襲鋼板翻印毛匪新民主主義論,藉擴大宣傳,複奉蕭匪之命擔任南北交通聯絡工作,掩護匪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草楊源盛蕭彩均經加入匪黨,分別擔任交通連絡及通訊員等工作,並掩護匪幹黃怡珍等,而使之隱蔽,高草復曾以鋼板翻印毛匪新民主主義論,用以擴大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三名,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均處死刑,曾恩粦等四名以包藏叛徒罪各處徒刑十年,劉妹德蕭福丁二名均交付感訓。(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