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萬言為逃匪黃則榮之父黃培英之叔自三十九年五六月至四十年五六月間經常容許其侄黃培英邀約匪徒王子英等居住其家談論共匪新聞及攻擊政府三七五減租法案該黃萬言心知其為共匪既不阻又不告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被告黃萬言明知其侄黃培奕為共匪,不僅不告密檢舉,復容許其引匪徒王子英等至伊家談論反動事項,固已成立縱容罪,然又容留匪徒王子英等匿居其家,使其便於活動,應另構成藏匿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