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黎明華等處心積慮陰謀從事顛覆政府之逆跡已達到實施階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被告黃賢忠在三十八年經被告姚錦及在逃被告黎明華吸收後,抄寫共匪黨綱,為匪宣傳,介紹被告邱興生加入匪黨,並搜集中壢鎮工廠組織狀況,供給匪黨及企圖搜集聯勤軍事資料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