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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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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匪犯黃怡珍於本年舊曆正月十四日因政府緝捕甚急,經被告蕭彩祥帶至劉德妹處,藏匿共計十五日,黃匪曾將被捕原因告知,被告劉妹德,並勸其參加匪黨組織,被告劉德妹因年紀老大,當面拒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妹德於本年農曆正月十五日由蕭彩祥將黃匪怡珍帶至伊家居住只知其為逃犯而不知其係囑匪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妹德蕭福丁於蕭彩祥,引黃匪怡珍匿居其家時,並不知為共匪,但未申報臨時戶口各等情均據分別訊明。(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三名,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均處死刑,曾恩粦等四名以包藏叛徒罪個處徒刑十年,劉妹德蕭福丁二名均交付感訓。(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妹德於本年農曆正月十五日由蕭彩祥將黃匪怡珍帶至伊家居住只知其為逃犯而不知其係囑匪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