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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台中省立工業學校肄業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503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古瑞明係在逃叛徒古瑞雲之弟,卅七年六月以出境經商為名,潛赴香港,經其兄介紹,加入匪首謝雪紅在港領導之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接受匪幫訓練三個月,研究匪黨新民主主義階級分析理論以及對我滲透腐蝕、搜集情報、吸收黨羽等工作。同年九月銜命來台……單獨潛伏活動……又計劃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先後吸收陳光雲、黃金島、張錦春、劉明桂、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等加入組織從事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爭取不良份子印製偽鈔,開闢經濟來源,維持叛亂活動(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95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6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古瑞明於三十七年七月一日潛赴香港,參加匪首謝雪紅領導之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與古文奇等同在香港受訓三月,同年九月銜命返台,與該盟台灣領導人,即已處決之叛徒林英傑聯絡,商討擴大組織、教育羣眾工作,嗣即單獨活動,先後吸收陳光雲、黃金島、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等參加其叛亂組織,並曾計畫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古瑞明參加匪首謝雪紅領導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與古文奇同在香港受訓三月,返台與處決之叛徒林英傑聯絡,吸收陳光雲等五人參加叛亂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0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1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郭明哲、蔡仲伯、古瑞明三名,近對其本身參加匪黨經過情形,已重新坦白,並供交新線索數十起,對偵辦叛徒謝雪紅在台殘餘組織,頗具參考價值,擬請對該三犯所叛罪刑,緩予核判,發還內政部調查局,從新偵訊、運用,並會同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及保密局合組專案小組,擴大偵破。(其他)

古瑞明一名,已飭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暫緩執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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