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5036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古瑞明係在逃叛徒古瑞雲之弟,卅七年六月以出境經商為名,潛赴香港,經其兄介紹,加入匪首謝雪紅在港領導之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接受匪幫訓練三個月,研究匪黨新民主主義階級分析理論以及對我滲透腐蝕、搜集情報、吸收黨羽等工作。同年九月銜命來台……單獨潛伏活動……又計劃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先後吸收陳光雲、黃金島、張錦春、劉明桂、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等加入組織從事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爭取不良份子印製偽鈔,開闢經濟來源,維持叛亂活動(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6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古瑞明於三十七年七月一日潛赴香港,參加匪首謝雪紅領導之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與古文奇等同在香港受訓三月,同年九月銜命返台,與該盟台灣領導人,即已處決之叛徒林英傑聯絡,商討擴大組織、教育羣眾工作,嗣即單獨活動,先後吸收陳光雲、黃金島、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等參加其叛亂組織,並曾計畫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郭明哲、蔡仲伯、古瑞明三名,近對其本身參加匪黨經過情形,已重新坦白,並供交新線索數十起,對偵辦叛徒謝雪紅在台殘餘組織,頗具參考價值,擬請對該三犯所叛罪刑,緩予核判,發還內政部調查局,從新偵訊、運用,並會同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及保密局合組專案小組,擴大偵破。(其他)
古瑞明一名,已飭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暫緩執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