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71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受叛徒張姓誘惑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但既與在逃匪要脹腳張接近往還供其驅遣思想上不能謂未受有毒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在逃匪徒綽號老張利誘擔任聯絡遞送反動宣傳文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達等五名因受另案共匪廖學信之吸收加入共匪組織或因閱讀匪黨書刊被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1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2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但既與在逃匪要脹腳張接近往還供其驅遣思想上不能謂未受有毒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