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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1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由連東信介紹加入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3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東信於三十八年四月至三十九年一月間吸收朱兆鎮等參加匪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均台灣苗栗縣人分業農工除劉昂春一名外於均於三十七三十八年間先後加入匪黨內(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0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