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3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解放軍」……吸收陳德儀李通李舜陳飛虎等參加匪幫並企圖擴大叛亂組織範圍勸誘李安田等為匪工作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