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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6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四月間在蘆州鄉經張匪金海介紹參加匪幫「愛國青年自治同盟」組織受張匪領導並接受其匪党教育二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外圍組織後,無其他為匪積極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外圍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5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四月間介紹李蒼炯、張慶勝參加匪黨組織及與其為一小組,由匪諜化名「黑子」(不詳姓名)領導,時常召開會議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幼文(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4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四月在台北縣蘆洲鄉經……張金海介紹參加匪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復介紹……李蒼烱張慶勝參加與該李蒼烱張慶勝同一小組受匪諜化名「黑子」者領導……時常通知李蒼烱張慶勝前往觀音山二重埔等地集會受黑子教育……李蒼烱張慶勝擬向政府自首該被告又予阻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四月參加匪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又於三十九年三四月間介紹現已自首之李蒼烱張慶勝參加叛亂組織并同一小組受匪諜化名「黑子」者領導教育……李蒼烱等擬向政府自首該被告又予阻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72-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9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6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