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4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四月在台北縣蘆洲鄉經……張金海介紹參加匪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復介紹……李蒼烱張慶勝參加與該李蒼烱張慶勝同一小組受匪諜化名「黑子」者領導……時常通知李蒼烱張慶勝前往觀音山二重埔等地集會受黑子教育……李蒼烱張慶勝擬向政府自首該被告又予阻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