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議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瑞昌對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先後在台北川端橋與叛徒陳顯富、簡吉及湯守仁、高澤照等集會討論匪黨工作,受命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充任主席……惟其參加叛亂集會後,尚未著手實行叛亂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勾結高一生、杜孝生等侵占新美農場貸款並分利二萬元。(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1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瑞昌係台灣省議員,高澤照係桃園縣警察局三光分駐所巡官,其於卅八年夏間兩次之匪幫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籌備會議,內容更為重要,係顛覆政府之具體方案,如與匪幫組織未發生關係,自不能貿貿然參加而被推任要職,雖均堅不供承於開會後照決議案實施,但該林瑞昌、高澤照均於會後復分別與已處決之匪幹陳顯富等會晤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朋分尅扣之包工款項係均觸犯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至三十九年十二月間,均曾從事匪幫潛台叛亂工作,並積極組織山地武裝支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1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