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議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瑞昌對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先後在台北川端橋與叛徒陳顯富、簡吉及湯守仁、高澤照等集會討論匪黨工作,受命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充任主席……惟其參加叛亂集會後,尚未著手實行叛亂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勾結高一生、杜孝生等侵占新美農場貸款並分利二萬元。(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瑞昌係台灣省議員,高澤照係桃園縣警察局三光分駐所巡官,其於卅八年夏間兩次之匪幫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籌備會議,內容更為重要,係顛覆政府之具體方案,如與匪幫組織未發生關係,自不能貿貿然參加而被推任要職,雖均堅不供承於開會後照決議案實施,但該林瑞昌、高澤照均於會後復分別與已處決之匪幹陳顯富等會晤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朋分尅扣之包工款項係均觸犯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