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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3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王川原於三十七年六月經李慶神介紹參加匪「共寶青年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反動書籍……思想顯不純正應予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4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僅閱讀李慶神交與之反動書籍既不知其為匪諜復未參加其組織惟思想顯非純正交付感化其期間定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反動書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反動書籍……思想顯不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