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日本大阪工業學校夜間部畢業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81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林新貴原係台灣鋼鐵公司松山第六工廠技工,三十七年十月經匪徒謝發連(已自首)介紹,加入台共松山支部組織,編在傅慶華領導(已執行死刑)之小組,接受傅匪慶華之思想訓練,閱讀「青年意志鍛鍊」、「展望」等左傾書籍,先後參與開會十餘次,並繳納會費四、五十元。……該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甘心附逆,先後參與非法集會十餘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馮祥璠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7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林新貴,三十七年十月至三十九年五月,先後任台灣鋼鐵公司第六、七兩工廠技工時,經自首匪徒謝發連,介入共匪松山支部,與謝發連及另案伏法之叛徒傅慶華同一小組,陸續開會十餘次,研究匪黨理論,閱讀反動書刊,繳納黨費四十餘元,並向傅匪慶華報告發展組織及不滿工廠情形,既據該部訊證明確。原判以被告身為工廠技工,竟敢參加匪幫,積極叛亂,行為惡性重大,情難憫恕,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論,處死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23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2213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3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