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812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林新貴原係台灣鋼鐵公司松山第六工廠技工,三十七年十月經匪徒謝發連(已自首)介紹,加入台共松山支部組織,編在傅慶華領導(已執行死刑)之小組,接受傅匪慶華之思想訓練,閱讀「青年意志鍛鍊」、「展望」等左傾書籍,先後參與開會十餘次,並繳納會費四、五十元。……該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甘心附逆,先後參與非法集會十餘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馮祥璠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7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林新貴,三十七年十月至三十九年五月,先後任台灣鋼鐵公司第六、七兩工廠技工時,經自首匪徒謝發連,介入共匪松山支部,與謝發連及另案伏法之叛徒傅慶華同一小組,陸續開會十餘次,研究匪黨理論,閱讀反動書刊,繳納黨費四十餘元,並向傅匪慶華報告發展組織及不滿工廠情形,既據該部訊證明確。原判以被告身為工廠技工,竟敢參加匪幫,積極叛亂,行為惡性重大,情難憫恕,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論,處死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