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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3號
原始職業
龍崗國校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充台南縣吳鳳鄉樂野國民學校校長,曾允許叛徒湯守仁等於寒假期間開辦民教班,利用該機會向該班學員宣傳反動言論,並有明知湯守仁、許石柱係匪諜而不檢舉等情……身為民教班負責人其對黃弘毅向該班學員講解左傾言論乃竟不加以反駁糾正或向學員宣揚匪俄暴政思想行為顯欠純正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身為學校負責人,擅許外人來校授課,向學員講解左傾言論不加制止糾正,其思想行為顯欠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身為學校負責人,竟擅許外人來校授課,向學員講解左傾言論,雖未明知該授課人身份,其思想行為究欠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身為學校負責人,擅許外人來校授課,向學員講解左傾言論不加制止糾正,其思想行為顯欠純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