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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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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福丁雖堅稱並不知黃怡珍等係匪犯然據蕭彩祥在本處供稱我對蕭福丁說有幾個親戚要到你家來玩政府要抓他據此論斷(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福丁供稱本年二月初蕭彩祥蕭道應黃怡珍在我家居住十五日不知其為匪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蕭彩祥,經黃怡珍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奉黃匪之命擔任通訊聯絡工作,曾藏匿黃怡珍蕭道應於自己家中,因知黃怡珍等經政府通緝有案,將黃匪帶至劉德妹家藏匿十五日,又將黃匪引至蕭福丁處匿居十五日。(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三名,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均處死刑,曾恩粦等四名以包藏叛徒罪個處徒刑十年,劉妹德蕭福丁二名均交付感訓。(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福丁供稱本年二月初蕭彩祥蕭道應黃怡珍在我家居住十五日不知其為匪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時昌(審判官)
書記官
侯文經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