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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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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文欽與林錦文素稱友善,除於「二二八」事變後代為隱匿暨供給食物外,並於四十年底介紹在其姊夫蘇安南家中潛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2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錦文逃脫後,曾於四十年舊曆年底,匿居被告黃文欽家數日後,又至被告蘇安南家匿居十餘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7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