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663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二三月間經另案處決叛徒陳山水介紹由李匪份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李匪親自領導參加集會八九次該郭雙才並先後介紹另案處決叛徒陳成法及另案判刑之黃金煌由李匪份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同年六七月間受李匪份之命為高雄鋼鐵機械廠匪「支部」負責人復受李匪份之託轉囑孫輝星代為覓人刊科匪「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偽圖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理琦字第24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五六月間在高雄市先後經另案處決之匪幹李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各別受李匪份之領導……郭雙才於參加匪黨後與另案判決之謝水木共同負責匪「高雄機器厰支部」從事宣傳三十八年六月間先後吸收另案判決之陳成法黃金煌趙樂加入匪黨組織同年七月介紹另案判決之陳山水加入匪黨同年八月吸收另案判決之陳太平董玉準同年九月吸收另案判決之蘇舜義加入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呈被告孫輝星郭雙才於三十八年間參加匪幫組織孫犯曾先後吸收另案判決之簡天來等四人加入匪黨並負責碱業公司匪支部領導閱讀匪書集會討論如何發動組織郭犯與另案判決之謝水木共同負責「高雄機械廠支部」先後吸收另案判決陳成法等七人加入匪黨該兩犯曾共同刊用匪偽「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