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17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農曆正月參加叛亂組織,繳交由張代寫之我加入共黨協助共黨解放台灣志願書,吸收匪黨,任匪幫組織小組長並企圖吸收劉昂春加入及煽動徐麟竹莊阿添等加入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