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17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五月間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受劉領導閱讀反動書刊三十八年二三月受劉雲輝命在劉家抄寫匪幫政權成立選舉文件及繪製我駐尖山空軍地圖與劉匪並吸收陳日安加入與陳川吸收劉昂春四十年十一月曾偽向豐原第二黨部自首並未將組織關係交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